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单位条件:
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在京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为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法定代表人且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为留学人员,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企业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运行良好;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器等单位,企业近一年在京纳税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在京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3.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4.经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回国三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连续工作满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月平均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2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
2.出国前具有博士学位,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二、申请流程(全程在线申请办理)
(一)单位注册
1.申报单位登陆北京人才工作网(www.bjrcgz.gov.cn),点击在线办事栏目中“人才业务办理平台单位入口”,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及操作手册要求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并在电子附件栏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申报单位完成注册后点击工作居住证,在可办业务列表中点击“申请业务权限”,申请的工作居住证类型为: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所属主管部门为: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3.经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建议在参加留学人才引进业务培训后办理工作居住证相关业务。
(二)个人注册
1.申请人需在北京通APP完成注册后,登陆北京人才工作网(www.bjrcgz.gov.cn),点击在线办事栏目中“人才业务办理平台个人入口”,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及操作手册要求注册、完善基础信息、教育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证件照片等信息;
2.申请人点击弹出浮层显示关联单位窗口,输入栏内填写单位代码,查询到单位后,点击申请关联按键向所关联的单位发送关联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成功关联一家单位,关联未成功前可以重新选择其它关联单位);
3.申报单位在待确认单位关联列表中按照系统提示及操作手册要求完善信息、上传劳动(聘用)合同并关联员工。
(三)证件办理
1.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的全部信息及纸质版材料进行核查;
2.核查无误后,申请人按要求在系统中电子附件栏上传经单位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同申报材料),点击“工作居住证”,选择“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进入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申请;
3.申报单位查询找到需要办理的员工申请,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点击“提交”。
三、申报材料
办理方式为全程在线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方向的PDF原件彩色扫描件。
(一)单位注册
1.单位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其它类型单位的相应文件证明。
2.单位相关资质证书:按照申报单位类别,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金融机构:相关资质证明。
国际组织:相关资质证明。
文化创意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其他类型单位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单位缴纳税费凭证:申报单位在京上一年度(近12个月)或近三年《税收完税证明》(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的《涉税查询结果告知书》)。
4.单位业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
5.单位诚信声明(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在其他材料中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6.其他材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开户申请报告。
海创企业:上传法定代表人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法定代表人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最新单位章程、能体现实际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含银行回单)。
国有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其他类型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上传相应说明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可不上传。
温馨提示:
1.申报单位在京上一年度(近12个月)或近三年的缴纳税费不包含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税收完税证明》须加盖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涉税查询结果告知书》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二)新办证件
1.申报单位上传:
申请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至少6个月)。
2.申请人上传:
(1)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材料:
①学历证书:国内最高学历证书(个人信息填报时,国内最高学历为高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
②学位证书:国内最高学位证书(个人信息填报时,国内最高学历为高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
③应税收入材料:申请人在申报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④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或外籍护照首页。
⑤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单位负责人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在单位的其他材料中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⑥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A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B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C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D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双方身份证;E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子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⑦其他材料:如有以下情况请按要求提供,A申请人如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及纳税证明;B申请人留学期间为电子签证,提供留学期间电子签证;C申请人如因疫情原因有网上授课学习经历,须提供网上授课相关证明材料;D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2)提交办理证件申请时上传的材料:
①留学工作居住证申请报告:《留学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报告》。
②护照:申请人留学期间所持护照(护照首页及所有页码)。
③出入境时间证明: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专用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申请人如因疫情原因全程网课学习,无法提供出入境记录,须上传A国(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B禁止入境通知或停航通知;C网上授课通知;D单位说明材料等。
④按照相应类别对应提供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条件1:
留学认证报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
条件2:
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国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国(境)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
⑤随往未成年子女:提供父母结婚证、子女户口本首页及变更页(外籍子女护照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首页)、《出生医学证明》。(随往子女系未婚生育的:子女户口本首页及变更页<外籍子女护照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首页>、《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随往子女系父母离异且由申请人抚养的:申请人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子女户口本首页及变更页<外籍子女护照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首页>、《出生医学证明》。)
温馨提示:
1.系统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
2.未在国内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请在国内教育信息栏选择“高中及以下”。
3.教育信息请填写国内最高学历和国内最高学位。
4.申请人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5.申请人为北京市集体户口、学校临时户口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6.“回国三年内”,指国(境)外学习毕业或工作结束后首次入境时间至申报单位提交证件办理时间不超过三年。
7.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租房合同、身份证等),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六个月以上;申请材料的日期应在1个月以内申报。
8.申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
9.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0.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1)各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
申报月所处时期 | 计算方法 |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1.2倍 | |
2020年 | ≥ | 2019年 | 8847 | 10616 |
2021年 | ≥ | 2020年 | 9407 | 11288 |
2022年 | ≥ | 2021年 | 10628 | 12753 |
2023年 | ≥ | 2021年 | 10628 | 12753 |
(2)未公布新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前,参照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
(3)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北京税务特色应用,Ctrl+P在线打印网页版《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11.《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须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专用章。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暂不受理。
12.住所证明材料必须合理合法,住房须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房屋用途须为住宅(不包含办公、酒店及商用房屋)。
13.启动工作居住证申请事宜,不代表申请人已经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只有在申请人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后,方可获得持证人相关待遇资质。
(三)续签证件
1.申报单位上传:
持证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至少6个月)。
2.申请人上传:
(1)应税收入材料:申请人持证期间的《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2)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单位负责人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在单位的其他材料中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3)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③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子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温馨提示:
1.申报单位满足申请条件,且持证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证期间的月平均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2倍,申报单位仍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证件续签(需预留20个工作日用于核准)。超过证件有效期未办理完成续签手续,证件将自动失效。
2.若为旧系统迁移数据的续签申请人,初次注册系统申请续签,请参照新办证件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将教育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基础信息中未定义未填写内容补充完整后,提交证件基础信息变更申请,经核准通过后方可提交续签申请。
3.未按要求完成聘用单位变更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四)聘用单位变更
1.原单位上传:
《离职证明》(需注明离职日期)。
2.申报单位上传:
持证人与新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至少6个月)。
3.申请人上传:
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单位负责人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在单位的其他材料中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温馨提示:
1.持证人离职的,原申报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申请解除员工关联并上传《离职证明》,证件处于挂起失效状态。未与聘用单位关联《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持证人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2.新申报单位须符合申请条件且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开通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业务权限,及时在员工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聘用单位变更核准手续(需预留20个工作日用于核准)。逾期未办理的证件将自动失效。若续签与聘用单位变更业务同时发生时,建议先由原单位办理续签手续(需预留20个工作日用于核准),续签完成后再解除关联,避免证件失效。
(五)基础信息变更
1.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单位负责人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在单位的其他材料中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2.变更居住地址(提供其中一项即可):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2)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3)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4)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双方身份证;(5)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子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3.变更户口地址:提交变更后的户口本。
4.变更其他信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六)业务信息变更
1.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材料。
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单位负责人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在单位的其他材料中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2.提交业务信息变更申请时上传的材料:
变更随往未成年子女: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后,提供父母结婚证、子女户口本首页及变更页(外籍子女护照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首页)、《出生医学证明》。(随往子女系未婚生育的:子女户口本首页及变更页<外籍子女护照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首页>、《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随往子女系父母离异且由申请人抚养的:申请人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子女户口本首页及变更页<外籍子女护照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首页>、《出生医学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报市人才局取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已取得证件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报市人才局给予压减办理数量、暂停办理、终止服务,列入管理系统办理黑名单等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为超出管辖范围的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
2.通过多渠道为同一申请人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
3.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4.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5.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
五、受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六、咨询电话 60640800
附件: 1.《个人诚信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