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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
昌聚工程

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 机制改革相关部署,加快集聚昌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印发〈昌平区深化人才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推进 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昌发〔2016〕 14 号)精神,结合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本办法的实施。专项工作组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成员单位由人才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区 委组织部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落实“昌聚工程”人才(团队) 和人才发展平台的评选、认定、激励,以及“昌聚工程”资金统 筹使用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昌聚工程”人才(团队)(以下简称人才(团队)) 是指在能源、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等昌平区主导产业和文化创意、金融等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为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人才发展平台是指为人才科技创新搭建的各类科研平台,以及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力资源、科技、金融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和孵化平台。人才发展平台评选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每年由区级财政安排“昌聚工程”资金,用于保障 “昌聚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章

人才(团队)评选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人才(团队)申报评选“昌聚工程”需同时符合以 下基本条件:


(一)人才(团队)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2.在昌平区注册且纳税的区属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或通过开展央地校地合作,实现科研成果在昌就地转化且知识产权收益归昌平的驻区央企、校办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二)人才(团队)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近两年没有违规违法记录;

2.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及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昌平区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3.在昌平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研发成果须在昌平区实现成果转化;通过开展央地、校地合作,实现科研成果在昌就地转化且知识产权收益归昌平的驻区央企、 校办企业中的人才(团队);


凡有不良学术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 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其他不适合申请情况的人才(团队),不能申报评选。


第六条 人才(团队)评选主要包括创业类、创新类、海外类和青年类 4 类。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符合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的人才评选,由专项办聘请评审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七条 创业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


创业类人才(团队)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 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到昌平区投资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转化达到国 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能经受市场检验,获得投资机构创业投 资;有潜力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军型企业的法人、创始人或 创业团队。


(一)创业类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下;


2.拥有企业 30%及以上股权;


3.创业领域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申报的创办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在 5 年以内。



(二)创业类团队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带头人必须符合创业类人才条件;

2.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有利于昌平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拥有先进技术 成果,其项目需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4.团队成员 3—5 人,业务范围涵盖技术研发、项目管理、 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平均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第八条 创新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


创新类人才(团队)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和重要影响力;科研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 际国内技术标准;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领衔创新团队,主持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潜力,在昌平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团队。


(一)创新类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 士及以上学位;

2.研究领域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较为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3.在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责任人或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够继续在昌平区工作两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及驻区央企取得中高级职务,并通过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昌平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 才。


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或科技人才奖项,如荣获团队奖项,应在团队中排名前三位;近三年承担国家和北京市 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且在团队中排名前三位的成员;“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 3 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 身份获得 6 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且其专利取得显著 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可以直接认定为创新类人才。


(二)创新类团队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带头人必须符合创新类人才条件;

2.团队研究方向与北京市和昌平区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 能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研发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 术产品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团队成员 3—5 人,平均年龄不超过 45 岁,团队成员中必须承担过市级及以上项目,且在项目团队中排名前 3 位;


4.团队成员入选后均能够继续在昌平区工作两年以上;


5.团队所在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 海外类人才认定标准。


海外类人才是指从海外回国(来华)后在昌平区创新创业,从事创新创业领域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曾在海外著名高 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工作,担任中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曾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 组织工作,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 技术或具备先进的管理与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或外籍人才和长期侨居海外的人才。


海外类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回国不超过两年,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 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 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先进的管理与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


5.近五年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6.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人才。


第十条 青年类人才认定标准。


青年类人才是指 40 周岁以下,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创新思维以及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有重要创新前景;曾获得省(区、市) 级以上创业大赛奖项;获得创业投资,在区内企业担任法人、主要创始人或首席科学家、技术官以及同等高级职务的优秀青年人才。


青年类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或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


2.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荣誉的博士后;


3.入选“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青年北京学者计划”“科技新星计划”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等的人才;


4.近三年获得创业投资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法人或主要创始人;


5.经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同等高级职务的人才。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人才(团队)申报“昌聚工程”,除具备人才(团队)申报基本条件 外,一般应获得专业领域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


第十二条 人才在申报“昌聚工程”时,只能选取其中一个人才类型申报,不能同时申报多个人才类型或同时申报个人及团 队项目。已入选国家、北京市人才计划、“昌聚工程”的人员, 除作为团队带头人申报“昌聚工程”团队项目外,不能重复申报个人或团队项目。入选本市其他区及同层级人才计划且仍在支持 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昌聚工程”。


第十三条 专项办可根据昌平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实际需要,适时对各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才(团队)评选流程


第十四条 人才(团队)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评审认定工作应注重以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建立以市场导向、成果价值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的人才(团队)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结果 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五条 人才(团队)评选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报、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审议决定等环节,需登 录“昌聚工程”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和提示填报信息,并准备相关 信息证明材料。


(一)系统申报。专项办启动评选工作后,人才(团队)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一种申报类型,由用人单位向专项办推荐人才 (团队),并进行系统信息申报,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须保 证真实准确。


(二)资格审核。系统申报截止后,由专项办协调相关单位 和部门,对申报单位及人才(团队)进行申报资格联合审查,联审未通过的单位及人才,将失去本次“昌聚工程”申报资格。


(三)材料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人才(团队),由申报单位通过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报送专 项办进行审核。


(四)专家评审。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五)公示公告。入选建议名单须按照国家与北京市人才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专项办提出意见,逾期 或匿名不予受理。


(六)审议决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决定最终支持名单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重点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团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不受评选档期限制,第一时间享受支持政策。


第四章

人才(团队)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资金奖励


对入选“昌聚工程”的各类人才(团队),给予奖励资金,用于改善人才(团队)工作生活条件。创新类、创业类、海外类 人才最高可获得奖励资金 50 万元;青年类人才最高可获得奖励资金 20 万元;对重点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最高可给予奖励资金 100 万元。对入选“昌聚工程”的团队,最高给予奖励资金 100万元,团队中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北京市人才计划或“昌聚工程”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领域人才(团队)参照创新创业类人才标准执行。


以上人才(团队)获得的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每年给予奖励资金的 50%。


第十八条 昌聚英才卡


入选“昌聚工程”的人才(团队),每人将获得“昌聚英才 卡”,有效期两年,期间可凭卡连续两年享受每年不超过 5 万元 的服务保障资金,重复入选的人员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用于体检疗养、培训交流、进修补贴、交通补助等方面,同时,凭卡享受以下“系列配套服务”:


(一)落户与居留。优先为人才(团队)申请引进落户政策, 优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二)子女教育。将子女入学(园)需求纳入全区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积极协调昌平区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医疗保障。人才(团队)以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区属公立医院、驻区市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驻区二级以上社会办医院等医疗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会诊、优先安排转诊、优先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优先保障服务。


(四)住房保障。坚持人才优先发展原则,对符合北京市保障性用房相关政策的人才(团队),优先享受保障性用房配租配售。


(五)配偶就业。配偶需要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六)便捷政务服务。享受企业注册、高新技术认定、人才政策解读、科技项目申报、社会保险办理等便捷政务服务。


“昌聚英才卡”两年有效期满后,人才或团队成员需每年登录系统更新个人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昌聚英才卡确认单”,确认单有效期一年,凭确认单继续享受上述系列配套服务,但不再享受服务保障资金。


第五章

人才发展平台评选条件


第十九条 人才发展平台分为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发 展服务平台。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院士工作站、博士后 (青年英才)工作站和央地、校地协同创新平台等;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和金融等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海外人才创 业园、双创空间载体等孵化平台。


第二十条 人才发展平台参与评选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主管部门审批,在昌平区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青 年英才)工作站和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


2.在昌平区注册且纳税的孵化平台运营单位;


3.科研成果在昌转化的央地、校地协同创新平台;


4.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非公有制猎头公司、驻外机构、华人社会团体等;


5.从事知识产权转移转让、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方面的非公有制服务机构;


6.从事风险投资方面的非公有制金融服务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六章

人才发展平台评选流程


第二十一条 发展平台申报支持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报、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审议决定等环节,需登录“昌聚工程”申报系统,申报平台按照要求和提示填报信息, 准备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一)系统申报。专项办启动申报工作后,各平台及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须保证真实准确。


(二)资格审核。系统申报截止后,由专项办协调各相关单位,对各平台申报资格进行联合审查,联审未通过的平台,将失去本次“昌聚工程”申报资格。


(三)材料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平台,登录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报送专项办进行审核。


(四)专家评审。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和实地勘验,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五)公示公告。入选建议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 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应署名 向专项办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将不予受理。


(六)审议决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决定最终支持名单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第七章

人才发展平台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


(一)院士工作站 设立院士工作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鼓励驻区企业、高 校、科研院所、园区等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工作站条件改善、合作项目补助和人才培养。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每家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 10 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2.院士工作站每新引进一名院士最高奖励 5 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3.对建站后被中国科协、北京市科协评为优秀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奖励资金 5 万元。




(二)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站


设立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管理、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综合考核评价等。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获批的区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给予奖励资金 100 万元。


2.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


3.经批准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每招收 1 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 万元。

4.对从事科研项目在昌平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 及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奖励资金 20 万元。




(三)各类协同创新平台


设立协同创新平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导驻区央企、高校和其他机构就共性科研课题开展技术合作、协同创新。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对新成立的协同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


2.协同创新平台每注册一项国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 资金 2 万元;每注册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 万元;


3.对科研成果在昌转化或异地转化知识产权收益归昌平的项目,一次性给予 10%配套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人才发展服务平台支持政策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每引进 1 名入选“昌聚工程”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 万元;每引进 1 名入选市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每引进 1 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每引进 1 名入选市级国家级人才工程非华裔外籍专家 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引进人才需跟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


2.每引进落地 1 个由“昌聚工程”人才领办的创新创业项目 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每引进落地 1 个由市级人才工程 专家领办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每引进 落地 1 个由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领办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0 万元。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需取得较好经济社会 效益。




(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1.为人才科研成果在昌平落地转化提供科技服务和资金支持,且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


2.为在昌平创新创业的人才提供 50 万元以上风投资金支 持,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




(三)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 支持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海外人才创 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应由区政府创办、区政府与企业联办、 企业创办且被国家或北京市命名,或经认定符合北京市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标准。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发展,海外人才企业应入驻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 园),且在昌平区注册纳税。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被命名为北京市或国家级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 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


2.对新注册首次认定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 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0 万元;每年对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 员创业园)给予资金支持 50 万元,支持时间最高不超过三年。


3.对于支持期满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申请人才引进支持资金和人才孵化支持资金。每引进 1 名海外创业人才(团队)入园创业,且创办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 证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引进奖励资金 2 万元。


4.对于支持期满的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每孵化成功 1 个海外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且项目孵化后注册落户昌平发展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


5.入园企业每申报入选 1 名“昌聚工程”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 万元;每申报入选 1 名市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奖 励资金 5 万元;每申报入选 1 名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一次性 奖励资金 10 万元;每申报入选 1 名市级国家级人才工程非华裔 外籍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


6.对新入驻的海外人才企业自租房之日起给予每年 0.8 元/ 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补助时间最高不超过三年,补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双创空间载体



1.新获评市级空间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0 万元;获评国家级空间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60 万元;


2.每孵化成功 1 个入驻项目,且项目孵化后注册落户昌平发展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孵化成功项目需符合国家与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相关办法 关于入孵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办负责人才(团队)和人才发展平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人才(团队)如遇长期出国、离职、 退休等情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专项办进行信息更新。人才(团队)发生工作单位在昌平区范围内变更的,须由本人或新 单位及时报告专项办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人才(团队)实行跟踪服务。专项办负责对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开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在职权范围内妥善解决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专项办工作,对人才(团队)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关心和支持,并定期报告人才(团队)发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使用“昌聚工程”人才称号,使用时要注明入选年度,两年支持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昌聚工程”人才称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昌聚工程”人才身份,注销“昌聚英才卡”,并停止享 受相关待遇:


1.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执法机关处理的;


2.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长期(超过 6 个月)离开昌平区到其他地区工作的;


4.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昌平区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享受“昌聚工程”人才待遇的。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昌平区“昌聚工程” 人才待遇的,永久取消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和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昌聚工程”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二十七条 “昌聚工程”资金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工作程序及时足额划拨。


第二十八条 “昌聚工程”资金由专项办按照《昌平区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发展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及监管


(一)人才(团队)奖励资金分两年给予用人单位,用人单 位应严格把控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财务制度全额 发放给人才(团队)。


(二)“昌聚英才卡”服务保障资金按年度给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严格把控、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


(三)人才发展平台支持资金一次性划拨给发展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由发展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财 务制度规范使用。


(四)在实施“昌聚工程”工作中产生的聘请专业机构、升级维护“昌聚工程”申报系统、召开“昌聚工程”专题会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等相关费用,由专项办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批准后,在“昌聚工程”资金中列支,并严格规范使用。


(五)未来科学城国际人才社区等市级试点建设涉及的人才工作经费,组织或参与人才论坛、人才项目路演、专家疗休养等 活动经费,以及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市级人才课题调研等经费,由专项办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从“昌聚 工程”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需要从“昌聚工程”资金中列支的费用,可通过 “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三十条 由区财政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昌聚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昌聚工程”整体项目开 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政策中涉及未量化评审标准,由区相关主管单位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供评审专家组参考使用。


第三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人才(团队)和平台机构不再重 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人才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专项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京昌人才办发〔2019〕1 号文件同时废止。

服务热线:010—69751170
电子邮箱:kechuangfuwu@wlkj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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