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有关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北京“两区”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北京自贸试验区昌平组团优势,推动实施《昌平区医药健康产业倍增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快打造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北京昌平“生命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药健康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立足产业发展趋势和昌平特色优势,聚焦生物技术、数字技术两大核心驱动力,围绕前沿技术、医疗器械、美丽健康三大赛道,大力培育具有支撑引领作用的“链主”企业、头部企业,加快汇聚创新性强、成长性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隐形冠军等潜力企业,不断提升昌平医药健康产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细胞与基因治疗(CGT)、新一代抗体、蛋白与多肽药物、新型化药、AI新药研发、AI辅助诊断等前沿领域创新突破。
(二)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生物医用材料和植介入器械、高值耗材、医用机器人、医学影像设备等高端医疗器械聚集发展。
(三)新技术驱动的合成生物学、人体组织再生、类脑智能、智慧实验室、智慧医疗、“医×美”等新业态培育转化。
(四)专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供应链保障平台等产业链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医用金”深度融合,引领带动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支持前沿领域创新突破
(一)发挥昌平高水平医疗机构合作资源丰富的优势,围绕医药健康前沿技术、医疗器械、美丽健康等重点产业方向,建立面向临床实际需求的早期项目概念验证体系,支持医疗机构与产业协同创新,开展临床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项目的概念验证活动,加速产业化进程。每年定额安排概念验证资金,对临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概念验证资金支持。
(二)发挥昌平细胞与基因治疗生产服务平台优势,围绕细胞与基因治疗、干细胞治疗、核酸药物、新型疫苗等前沿生物技术,建立“短流程”价值验证体系,帮助相关领域创新主体突破工艺开发瓶颈,实现“快研发、快生产、快临床”。每年定额安排价值验证资金,自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起,单品种分阶段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AI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医药健康领域全产业链应用项目。聚焦数字技术驱动的未来趋势性项目,重点支持医药健康领域数字化研发创新和场景应用,包括AI赋能药物研发、临床试验智能管理、生产工艺数字转型、智慧实验室等;支持医工交叉结合项目,包括AI辅助影像识别与诊断、智能化手术机器人、脑机接口与类脑芯片、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可穿戴设备等;支持“互联网+医疗”,包括数字疗法、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医疗大数据应用、数字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上项目转化应用后,经认定,每个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五条支持新药临床研发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新药,按照临床进度分阶段予以支持。
(一)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和1类中药,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结合实际临床研发投入,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二)对在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开展非注册性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给予定额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创新药械申报上市
(一)对新获得(含新引入)药品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1类新药,单品种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2类新药(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单品种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经认定的重大改良型新药、首仿药等可参照1类新药予以支持。
(二)对新获得(含新引入)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施产业化的三类医疗器械,单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或优先审查程序的单品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重大二类医疗器械可参照三类医疗器械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一)支持推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委托医药健康企业生产其所持有或拟申报上市产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品种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对医药健康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引入和新设医药健康销售平台型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拥有国际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国际原创技术和品种,或预期有重大产业贡献的企业,经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对具有全球领先水平和全局引领作用,预期有重大突破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潜力的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可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除房产、土地外)的一定比例分阶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租赁区级以上认定的孵化空间、生产空间的新引进企业或行业商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机构,企业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机构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支持提升国际化水平
(一)鼓励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知名上市医药健康企业新设立地区总部,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年度产值规模(或收入)达到15亿元,再按照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3%予以支持。
(二)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药品和三类医疗器械,按照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含海外注册费、检测费、当地代理费)的30%给予资金支持。如该产品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则给予市级支持资金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License-in等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土产业化,产品上市后,单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License-out等方式与跨国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合同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合同签订后,单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扩能升级
(一)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含)以上的医药健康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获国家、市级重大专项任务、重要资质认定资金支持的企业,经认定后可给予实际获得专项资金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对单品种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医药健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上两年研发投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足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发挥金融活水作用
(一)加大直投基金投入,助力医药健康龙头企业品种研发和强链补链。做强做大昌平科技产业母基金群,引导头部基金、知名投资机构等重点投向高成长性项目,支持医药健康领域原始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示范项目。
(二)鼓励医药健康领域头部基金、知名专业基金等金融机构落地昌平,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取研发和产业化资金,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昌平区关于金融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布局关键服务平台
(一)支持CRO、CDMO、CMO等合同外包服务机构发展,经评审后,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二)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共性需求,甄选引入实验动物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临床转化服务、标杆型孵化器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共享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可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对已投入运营的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经评审后,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三)充分发挥重大平台支撑作用。依托北京临床生物样本公共服务平台、北京疫苗检验中心、国际研究型医院、药品器械创新服务站等重大平台,为医药健康企业提供“早期研发-检验检测-临床研究-审评审批”全流程服务和支持,全面提速创新药械研发上市进程。
第十六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鼓励创新药械应用,积极支持推动具有首创性、原创性的创新药械进医保、进医院;鼓励医疗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购创新药械。
(二)构建完善产业生态圈,打造以北京昌平生命科学高峰论坛为主体的品牌活动体系,积极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业内交流平台,对于市场化主体举办的高品质活动,经认定后,可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资金支持。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机构牵头组建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对获得国家或市、区级认定的可给予一定比例运营补贴,促进“产学研医用金”各类资源深度融合。
(三)发挥昌平自贸组团优势,推进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针对企业实际诉求积极开展制度创新、释放政策红利。建立市区协同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市、区两级人才引进、住房保障、总部企业、场景应用等政策。完善企业服务包制度,针对医药健康产业特点在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审慎包容监管,为企业提供从选址落地、投资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精准优质服务。积极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探索先租后让、以租代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加快建设符合医药健康产业需求的高品质空间载体,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保障企业空间需求。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支持标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未来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做相应调整。《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