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合作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北京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信息初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3日前报送各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各区工业主管部门于10月16日前将本区申请名单及企业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我局将会同市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并于10月17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区工业主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本区申请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补充申报,由各区工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5日前形成补充申请名单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
七、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八、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九、咨询电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王老师55578191、李老师64021797;
各区报送材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鼓楼东大街48号。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