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要求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2)研发能力要求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3)经营收入要求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质量保证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1)企业依据 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2)企业依据 SJ/T 11234 或国际 CMMI 标准,通过了 CMMI 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3)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5)软件产品要求
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 GB/T 25000.51-2016 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或者能够提供证明软件有效运行的内部测试用例、功能录屏、功能说明书等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时间
每月1批次